(一)案外人若想在异议之诉期间停止执行,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二)申请执行人若希望继续执行,也可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应当继续。
(三)案外人决定提供担保争取停止执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赔偿后果。若因提供担保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