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1万已归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因已归还可从轻处罚,在量刑上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事人可以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更有利的量刑。
(二)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21万已归还的,由于数额较大但已归还可酌情从轻,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主动向单位和司法机关表达悔意,退赔资金并争取单位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