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执行程序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当多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通常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受偿顺序。具体到您说的情况,虽然公积金已经退回到被执行人活期账户,但如果该账户已经被另一法院冻结,那么这笔钱仍然属于被执行财产范围。后冻结的法院在执行时,需要尊重前一个法院的执行措施。也就是说,这笔钱能否被使用,主要看哪个法院的执行措施在先。建议您尽快联系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这笔公积金确实属于前一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向后续冻结的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实际操作中,这类情况需要两个法院之间进行协调。您可以主动向执行法官反映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建议保留好公积金退还的相关凭证,以备后续处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