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考虑假释时,对于有减刑情况的犯罪分子,应按减刑后的刑期来衡量是否达到“刑期过半”标准,这样能准确判断其是否满足假释基本时间条件。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时间条件外,还需考察其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
(三)明确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假释条件,在审核假释申请时严格把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