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 72 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常见行为:
《刑法》规定的典型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等。例如,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重要生产资料、易燃易爆物品等。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而颁发的重要凭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例如,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倒卖,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常见的如未取得相关业务资格,擅自开展证券经纪、期货经纪等业务活动。比如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所谓的“股票投资咨询”“期货交易指导”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如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
-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典型的如“地下钱庄”通过非法手段为他人进行资金转移、套现等活动。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POS 机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非法经营行为。由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1. 非法经营食盐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3. 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等。
4. 非法经营药品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5.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除了前面提到的无相关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外,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非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