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政监督分册)序号法律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裁量标准55新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情节轻微警告,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罚款10000元。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警告,罚款30000元。56新增《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初次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情节轻微警告,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罚款10000元。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警告,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