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担保责任,在一方进行担保时,另一方不要轻易签字或事后追认。
(二)若债权人要求夫妻一方承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担保债务,夫妻中未担保一方要注意,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自己可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