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未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法院虽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可正常居住。
(二)若房屋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或豪华装修,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执行房屋。被执行人可配合法院,接受以小换大、以差换好等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避免因不配合产生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