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内容“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但是,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关于案件“审核”的这一规定明显过于原则和笼统,除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明确了基本条件外,对于审核内容、审核范围、审核流程、审核机构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如果“审核”只是流于形式,审核人员只是应付了事,则根本无法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建成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这项工作之前,必须提前通过国家的考试获得从事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之后进入相应的行政部门之后,在面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审理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处罚程度是否相对于现实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