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上,法律明确赋予承包方主张利息的权利。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比如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计算利息,就以此来确定利息数额。
(2)若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那么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为没有约定情况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方式。
(3)利息的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对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以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文件之日起算;既未交付工程也未结算价款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提醒:
承包方在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时,要注意保留相关交付、结算文件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利息。不同案情对应利息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