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提出离婚且不同意调解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证人证言、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来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
(二)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未判离,女方不要气馁,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并且在这期间继续留意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