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挪用公款90万已归还,要尽快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挪用情况。争取在提起公诉前退还,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若情节轻微,有可能免除处罚。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90万已归还,同样要积极配合调查。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资金,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退还情况和情节的轻微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