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是婚前男方赠与女方,这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需归还,可自行保留。
(二)若三金被视为彩礼一部分,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男方可请求返还三金。
(三)司法实践中,要考量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等因素。若结婚时间短且因给付三金使男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法院可能支持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