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
目录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和修改均免费
详情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于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中文名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外文名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性质
行政管理行为
内容
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等
管理内容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适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1.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的管理
《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均规定了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发现商标适用范围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
2.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
《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例如一个通用的商标标记为“TM”标记,它一般既可用于注册商标,又可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使用“TM”可以用来说明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的,避免与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相混淆。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