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字人身份为“共同借款人”时,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有权利要求其中一人偿还全部借款,也可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已还款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讨其应承担的份额。
(二)若一人为借款人,另一人是保证人,需区分保证类型。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能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为避免纠纷,签字时要明确每个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