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处于刑事诉讼阶段,因赔偿未达成一致对方不谅解,可与对方沟通协商,提出合理赔偿方案,也可借助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居中调解,以此展现积极赔偿态度和诚意。
(二)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谅解书,不必强求。谅解书并非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等依法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争取从宽处理。
(四)在后续诉讼中积极悔罪、如实供述等,对量刑有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