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股权性质。先确定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若是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可要求分割;若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分割。
(二)协商转让股权。若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当过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三)处理股东不同意转让情况。过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