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诈骗两千元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诈骗罪,此时虽不会判刑,但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比如被处行政拘留、罚款等。
(二)若属于特殊情形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即便未达三千元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及时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三)若构成犯罪且已退赃,在法院量刑时可积极向法官说明退赃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但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