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需干涉,因为产权所有者有自由处置权。
(二)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且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不过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损失。
(三)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比如知道房屋是夫妻共有还购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此追回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