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形式下,为避免后续债务分担纠纷,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债务分担比例。若出现超过自身份额清偿债务的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商分担比例时,需遵循先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平均分担的规则。
(二)成立公司形式下,股东要明确自己的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公司要合理管理和使用财产,以保障能承担自身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