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时,另一方尽量不要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避免陷入不必要债务风险。
(二)若一方对外担保,另一方要留意担保所获利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若未用于,则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等。
(三)债权人若主张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积极收集担保行为是为家庭共同利益的证据,如企业经营资料、融资用途说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