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法院查封房产情况,产权人要了解查封范围仅针对房屋本身,可与执行人员确认,保障屋内财物安全。
(二)若屋内财物与案件有关联被法院采取措施,产权人应配合调查,提供财物来源、性质等相关证据。
(三)若对法院将屋内财物纳入查封范围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财物与案件无关联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