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减刑条件。一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二)遵循法定程序。若符合减刑条件,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定。
(三)明确起始时间。减刑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后开始计算实际服刑时间,这是减刑考量的服刑时长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