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方面,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审查,如实提供病情相关资料。若认为自身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案机关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病情,委托有资质医疗机构诊断,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批准申请后,规范办理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三)在变更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