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及时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构成自首。
(二)有立功表现时,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等,让司法机关确认立功行为。
(三)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退赃退赔给被害人,并且尽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