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计算依据。若执行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就以决定书中注明的日期为结束日期。这需要关注执行机关的相关通知,及时获取该决定文书。
(二)关注案件移送情况。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若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结束日期为原期限届满日;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结束日期从新决定执行之日起算十二个月后。要留意受案机关的决定,及时掌握新的期限计算起始点。
(三)即使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规定等情况,原取保候审期限继续计算至届满日,相关司法程序不中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