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不干扰证人作证等,避免因违规被司法机关决定拘留。
(二)在法院审理阶段,若自身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社会危险性,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不被逮捕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