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范围包含第三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名义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参与诉讼能让法院全面查明案情,正确解决纠纷,所以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范畴这一界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建议法院在审理涉及可能有第三人的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发现有第三人存在时,也应及时向法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