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房子跌值性质,它是市场价值波动,非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无需当作夫妻债务处理。
(二)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有贷款,未还清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因房子跌值改变债务性质。
(三)若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合理分割,房子跌值不转化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