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仅有该200万房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推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关注法院是否扣除合理执行费用、是否准确计算30万债务及相应利息进行偿还。
(三)若房产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债权人可与法院沟通,了解法院保障其居住权益的具体方案是否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