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房产合法性。确定房产是否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若有证据证明是为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所需登记在其名下,通常不执行;若父母为逃债登记,法院可认定行为无效。
(二)发出协助通知。执行时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保障基本需求。执行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居住需求。
(四)行使救济权利。相关权利人对执行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执行中要保障相关人员基本居住需求,同时也强调执行要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