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拒绝签收传票,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也能通过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留置送达。
(二)若留置送达无法完成,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三)被告被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缺席判决,被告会丧失庭审陈述、辩论等权利,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被告应积极面对诉讼,按时参加庭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