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要确保认罪认罚出于自愿,不能被强迫或误导,以避免法院因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而不采纳量刑建议。
(二)被告人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否则会影响量刑建议的采纳。
(三)对于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情况,被告人可与律师沟通,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