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车损险且车辆全损达报废标准时,先确定车辆实际价值,计算方式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折旧按月算),使用未超一定年限按约定公式计算。
(二)赔偿时,若车辆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赔,同时要扣除车辆残值。
(三)因第三者责任致车辆报废,可向责任方索赔,也可要求己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需及时报案,提供证明材料,配合勘查定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