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电子签名前,确认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否属于签名人专有,避免被他人冒用。
(二)确保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防止在签署过程中数据被他人掌控。
(三)选择正规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签名操作,该平台应具备能发现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改动的技术能力。
(四)若当事人有约定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要严格按照约定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为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法律效力受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