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应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通过良好表现展现悔改之意,为减刑创造基础条件。
(二)努力争取立功,可关注周围情况,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发挥自身能力,进行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及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积极表现。
(三)当符合减刑条件时,等待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