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执行依据已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可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方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无需额外诉讼程序。
(二)若执行依据只确定为一方个人债务,部分情形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三)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判断,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可通过另行诉讼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各地司法实践,判断是否要通过诉讼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