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后,应尽快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无法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特殊情形,若不存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送押。
(二)若出现特殊情形无法立即送押,需做好相关记录,如犯罪嫌疑人受伤需紧急救治的,要留存救治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送押情况的监督,发现未按规定送押的,及时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