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写清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
(二)收到法院裁定后,若对裁定不服,务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要错过期限。
(三)申请复议时,要明确知道并非所有强制执行行为都能复议,像执行法院的某些程序性决定不在复议范围,避免做无用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