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抵押权人满足善意、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支付合理对价这些条件时,抵押行为有效,此时应支持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且另一方明确不同意抵押,抵押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确认抵押无效,保障自身对共同财产的权益。
(三)实践中,若能证明抵押权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接受抵押,或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可向法院请求认定抵押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