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财产不足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于有担保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清偿顺序规定是为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当被执行人财产充足,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可确保主要债权的实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惩罚。财产不足时,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因为担保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劳动债权优先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税款债权优先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若你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清偿顺序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