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400万资金已归还的情况,可积极向司法机关说明还款情况,提交还款凭证等证据,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过程和用途等情况。
(二)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400万已归还,除了提供还款证明外,还应积极反思错误,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并在司法机关调查中详细说明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