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迫签协议,应尽快判断撤销事由。属于一般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二)若是重大误解导致签协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三)受胁迫签协议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四)需注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后有其他纠纷,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