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单独签字进行担保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因为担保属于合同行为,有相对性,法律没有禁止夫妻一方单独对外担保。
(二)对于该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分情况。若债权人能证明此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若仅是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用于家庭,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