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签订合同,撤销权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时长为一年,在此期间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
(二)若受胁迫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受胁迫方自合同签订(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受胁迫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仲裁来行使撤销权,不然撤销权期限届满,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