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债务到期不还,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时,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处理;质押动产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处置质物或依法自行处理。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考虑其他债权人利益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债务到期不还的情况下,对于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抵押权人拥有一定的处置权。可以先尝试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请求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于质押的动产,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能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不过,在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若抵押物上已存在其他担保物权,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如果在债务处置抵押物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