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就孩子监护出现争议时,若一方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指定更合适的监护人。
(二)即便离婚后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监护权依然存在,可参与孩子重大事项决策,保护孩子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当直接抚养方阻碍时,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