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有离职股权处理约定,按约定执行。若约定离职必须转让股权,就转让;约定可退还入股资金,按规定退回。
(二)若无相关约定,一般不能直接退股,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通过转让价款收回入股资金。
(三)若公司出现法定情形,如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