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遭遇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主动提出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争取达成新的协议。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当事人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变化符合构成要件的证据,承担起举证责任。
(四)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及时行使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