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对方拒收传票时,法院可先采用留置送达,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
(二)若留置送达不行,法院能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后对方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要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关键事实,且审理中要保证程序合法,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